哪些人才有资格作遗嘱见证人?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2-06

摘要: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订立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但是不是在场的人都可以作见证人,那么哪些人才有资格作遗嘱见证人?下文上海离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一、遗嘱见证人的概念

遗嘱见证人是指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亲临现场耳闻目睹,并且能够证明遗嘱事实的人。

二、遗嘱见证人的条件

遗嘱见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

3、非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本人。

三、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关于见证人的资格,我国《继承法》未作正面规定,但第18条从反面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他们与遗嘱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说,他们在场不利于遗嘱人毫无顾忌有受外界影响地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因此,法律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因此,在遗嘱人需要找遗嘱见证人的时候,找符合条件的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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