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需要哪些证据?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5-02

摘要:不同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只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即可,不需要提交夫妻感情破裂、子女状况、财产清单等证据材料。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一、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非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三、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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